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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耕地不可他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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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耕地不可他用


    做客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做客嘉宾:市国土资源局*委副书记、副局长褚宝松;地籍科负责人顾立利;法规科负责人刘勇;储备中心负责人苏晓红;规划科负责人李俊生;执法支队负责人刘则顿。


    主持人:本报实习生


    侯悦欣


    6月13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如期走进本报部,做客2013年度第3期“纠风进行时”栏目。活动现场气氛活跃,读者不时打进热线电话咨询,工作人员积极接听读者热线,对市民咨询的问题进行细致解答。


    针对现在进行的大范围宅基地调查、发证,以前发的证还算数吗?


    市民张女士:听说现在又在进行大范围的宅基地调查、发证,以前不是也搞过宅基地调查、发证吗?我手里有土地局九十年代发的证,这次还用重新发证吗?


    地籍科负责人顾立利:您所说的是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0]1号文件有关要求而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自2011下半年始,至2015年结束。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采用新的测量技术和调查手段对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进行调查,并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次调查工作结束后,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您的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登记发证,您手里合法取得的土地证将作为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


    农用耕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这样做合法吗?


    村民张先生:我家有一大片地,以前本来是种植用的耕地,现在想用来盖饭馆,请问这样做法可以吗?


    执法支队负责人刘则顿:依据现行*策,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此外,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将作为非法占地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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