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10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一扫光药膏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和项进行修订。
公告指出,所有一扫光药膏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一扫光药膏说明书修订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年11月25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具体修订要求如下:
一、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如下:
警示语:本品含轻粉、铅粉、红丹,长期或大量使用可导致铅、汞蓄积中*。
二、应删去“小儿胎*”,内容如下:
消肿,解痒,止痛。用于湿疹,*水疮及疥癣类疾病。
三、项应包括:
1.监测数据显示,本品主要不良反应涉及皮疹、瘙痒、水肿、疼痛、过敏及类过敏反应等。
2.有本品致儿童铅中*的文献报道。
3.有本品组方药材铅粉、红丹外用致儿童及成人铅中*,组方药材轻粉致汞中*的文献报道。
四、项应包括:
1.对本品及组方成份过敏者禁用。
2.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4.儿童禁用。
五、项应包括: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皮肤有糜烂、水疱、溃疡及明显渗出者慎用。
3.使用期间应注意观察可能出现的急、慢性铅、汞中*引起的各种症状、体征和相关临床表现,定期检查血铅、血汞及肝肾功能。
4.不宜久用,不可过量使用。
5.本品应当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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