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年3月出生,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某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附近。在张某某两岁多时,其父母发现张某某较同龄儿童发育迟缓,医院诊治。经医院进行血液铅浓度检验,其结果为μg/L,出院诊断为儿童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脑瘫后遗症。根据《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预防指南》(卫妇社发〔〕51号),儿童正常血铅含量大于或等于μg/L为铅中*。年至年期间,张某某所花医疗费为.59元。
张某某家人认为张某某的病情系由电源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电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年11月21日,张某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蔡甸区法援中心指派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代理张某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张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调查走访,并且为张某某梳理了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援助律师于年6月代表当事人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阶段,蔡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病因无法鉴定,不足以证实张某某的病情系由电源公司超标排污引起,故判决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年4月15日,张某某父母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李君律师反复提出了“铅中*是造成脑瘫的病因之一,也就是铅中*与脑瘫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张某某母亲怀孕时、张某某出生后一直居住在电源公司附近,其与电源公司存在铅排放超标存在关联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君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年7月26日,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重审,李君律师再次接受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继续代理该案,并重申了前述代理意见。蔡甸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电源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59元、护理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共计.59元。
电源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遂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年4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环境污染纠纷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应当由具备行业知识的电源公司证明血铅含量超标与脑瘫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其排污行为与受援人遭受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苛责受援人证明其损害与环境污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该案例年被司法部收编入典型案例库。
选送单位: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