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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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7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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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8月9日,患者刘某(男,83岁)以“尿频、尿急、排尿困难5天”为主诉入院,确定诊断:1、前列腺增生;2、双肾多发结石;3、右附睾头囊肿;4、双侧睾丸鞘膜积液;5、膀胱炎;6、双肾囊肿;7、高血压;8、糖尿病。

8月12日在全麻下行尿道前列腺增生电切术。手术过程顺利,安返病房。8月13日患者出现胸闷,请内科会诊考虑患者目前血压不稳定,给予口服降压药降血压,改善心功能。8月15日14时患者体温38℃,医方未予处置。8月16日,患者突发出现呼吸困难,给予强心、扩血管、利尿等对症治疗。

患者血压、血氧饱和度持续下降,给予胸外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患者病情无好转,3时35分患者死亡。死亡诊断:1、急性肺水肿;2、代谢性酸中毒;3、高血压性心脏病;4、糖尿病肾病;5、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二、医方观点

患者刘某,因前列腺肥大,尿潴留入我院治疗。医院多次留置导尿治疗,均未见好转,住院后术前检查各项指标正常,无手术禁忌症,于年8月12日行手术治疗,术中顺利,术后良好。术后因患者高龄、卧床,术后合并泌尿系感染,诱发糖尿病加重,代谢性酸中毒,急性左心衰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已给泰能及甲硝唑静脉点滴是正确的,不存在药量不足的问题,夜间转院危险性较大,也有时间问题,当班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另有主任带班,当晚抢救时,已及时请糖尿病科及内科医生会诊,指导抢救。

三、鉴定意见

根据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庭审意见

1.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5元,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2.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刘某住院8天,原告主张元(元×8天=元),本院予以认可。

3.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2元,刘某住院8天,原告主张.2元(.4元×8天=.2元),本院予以认可。

4.关于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元,事故发生时,刘某82岁,其死亡赔偿金为(元×5年=元)。

5.关于原告主张丧葬费.5元,本院认可.5元。

6.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院酌定为元。

7.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元,根据票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8.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00元,本院酌定元。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书,x市x医院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损失合计.95元,本院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98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x市x医院赔偿王某芹、刘某.98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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