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员工购买的不计入个人名下的团体商业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不计入个人名下,保险费用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由公司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不存在直接向员工发放的情况。员工发生理赔案件,例如员工身故、重大疾病,由员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或员工家属。这种情况员工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文件中明确“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不计入个人名下,不征个人所得税。
2.扣缴单位收到返还的手续费,奖励给相关人员,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份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问题描述,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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